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96********,水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县**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潘某甲经预谋后以女性身份注册了陌陌和微信帐号。2019年8月7日,居住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的被害人潘某乙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结识了被告人潘某甲,之后二人添加了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潘某甲自称刘娟,并和潘某乙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在取得潘某乙的信任后,潘某甲便以奶奶去世办丧事、没有钱吃饭等理由向潘某乙借钱,潘某乙信以为真便通过支付宝、微信向潘某甲多次转账。截至到案发,潘某乙合计被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61720元。
2019年9月4日2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村**号**房将被告人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潘某甲处扣押了金色苹果Xsmax手机一部;2.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害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微信转账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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