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甲接张某某微信联系称要购买人民币200元(以下币同)的毒品后,以200元的价格向潘某乙(另案处理)购买三小包疑似毒品冰毒和两颗疑似毒品麻古。后被告人潘某甲采取微信收款的方式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中干道小鬼剌青门店内,以2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颗净重为0.1克的疑似毒品麻古和一小包重新分装的净重为0.25克的疑似毒品冰毒贩卖给张某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潘某甲处查获一颗净重为0.1克的疑似毒品麻古、三小包净重共计为0.35克的疑似毒品冰毒以及手机一部,从张某某处查获被告人贩卖的疑似毒品。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搜查、称量及检材提取、辨认等笔录。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潘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号的家中,容留张某某、焦某某、吴某某、潘某乙吸食毒品。
2019年8月23日,经尿检,潘某甲、潘某乙、张某某的尿液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焦某某、吴某某、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且其中一人为未成年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钟彩霞
2020年3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22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提讯证1份、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