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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6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C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号。2012年2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4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深圳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9日将该案件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2日16时38分许,覃某军拨打被告人潘某甲的手机表示要购买价值2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双方约好在罗湖区沿河南路**酒店附近交易。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甲随身携带一大包暂未分装的冰毒来到**酒店门口,和覃某军见面后,被告人潘某甲准备将大包冰毒分装出价值200元的2克冰毒出来卖给覃某军时被当场人赃并获从被告人潘某甲裤子口袋内缴获一个“中华”烟盒,盒内有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为白色固体晶体的疑似毒品,经称量净重29.19克,经鉴定,从该疑似毒品的白色固体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物证照片、电话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军、朱某洪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进行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官国城

2015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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