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
2015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潘某甲伙同潘某乙(已判刑)、潘某丙(已判刑)等人直接向黄某某(已判刑)走私团伙收购走私入境的红色柴油5739.33吨,进行加工脱色后转卖。被告人潘某甲在潘某乙指使下负责在过磅点或者岸边非设关码头接油后过磅,再带至厂内卸油。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00.73395万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5年期间,被告人潘某甲伙同潘某乙、潘某丙等人利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路**村斜对面马路的无牌加工厂,收购红色柴油加工倒卖。被告人潘某甲在潘某乙指使下负责在过磅点或者岸边非设关码头接油后过磅,再带至厂内卸油。其中,2015年4、5月,潘某乙团伙向张某某(已判刑)收购由徐某某团伙(已判刑)走私入境的红色柴油89.08吨,价值人民币51.13276万元;2015年7月至11月,潘某乙团伙向陈某某(已判刑)收购由徐某某团伙走私入境的红色柴油2574.65吨,价值人民币1377.9905万元。
被告人潘某甲于2019年5月20日自动向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潘某乙、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300.773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明知所收购的红油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丽娜
检察官助理:刘 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92916****;
2.卷宗共6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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