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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五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森林公安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6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潘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允许董某某在其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林地内取土27729.6立方米,用于赤峰市松山区﹡﹡﹡﹡桥填方工程。经赤峰市松山区林业设计调查队鉴定,被告人潘某甲取土地块为防护林,面积为21亩,取土的林地原有植被已不复存在,对林地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已造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甲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松山区﹡﹡镇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2014年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施工约束合同》、《证明》《说明》《松山区﹡﹡﹡﹡﹡﹡山恢复林地植被造林设计及费用说明》《关于松山区﹡﹡﹡﹡﹡﹡山取土场植被恢复情况的说明》《工程量确认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董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关某某、潘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防护林林地取土,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21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恢复植被21亩。综上,被告人潘某甲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亚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九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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