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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一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281957********,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多年前,被告人潘某甲在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街一门面购买了一支火药枪回家用于狩猎。在公安机关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相关通告后,被告人潘某甲并未将该枪支上交公安机关,而是将该枪支藏匿于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其住宅里,后又将该枪支转移至其住宅南侧的猪棚下面木堆中。2019年11月4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潘某甲位于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宅进行搜查,在其住宅南侧的猪棚下面木堆中查获火药枪一支,并依法将潘某甲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

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潘某甲持有的一支枪支能正常击发,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书、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庭前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

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唐松

检察官:陆燕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住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

2.案卷一册随案移送;

3. 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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