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7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局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晚上至7日5时许,被告人潘某甲明知在中方县禁渔期、禁渔区内不能捕鱼,两次驾驶渔船在舞水流域中方县中方镇河段使用禁用的工具三层刺网进行捕鱼,捕获渔获物约1公斤。7日5时许,其被中方县畜牧水产中心执法人员和中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铁板船1艘、渔网1张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告、关于潘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等书证;3.证人毛某甲、潘某乙、张某某、毛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华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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