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晚至10月3日早上,被告人潘某甲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以捕猎兽类食用为目的,采用电网捕猎的方式先后在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后葛村良源屋山榔树湾山坡上一处稻田捕猎3次,猎得野猪1头并食用。
2020年12月3日晚至12月4日早上,被告人潘某甲在杭州市临安区河桥镇秀溪村鱼川山上采用同样方式捕猎。
2020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潘某甲在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家中被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同时查获捕猎机、电瓶、电缆线、钳子等作案工具一批。
经鉴定,被告人潘某甲猎得的兽类动物为哺乳纲偶蹄目猪科猪属野猪,系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及照片;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素琴
检察官助理:金天杼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在家候审;
2.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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