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5月1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到石林县**镇**村委会**村**箐沟内,用“下扣子”的方式,擅自猎捕了8只箐鸡回家并饲养于自己用遮阴网搭建在家门前的方形棚内,准备伺机出售。2020年5月1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甲猎捕的8只箐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价值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潘某乙、潘某丙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提取物证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3)辨认现场笔录;(4)辨认物证笔录及照片;(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昆明市野生动物移交清单;(6)辨认现场笔录;5.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濒司鉴(动)字(2020)6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瑞芳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监视居住,电话:18313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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