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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非法经营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二刑诉〔2020〕Z32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社区****号房,捕前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6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辩护人蔡君华,海南大兴天泰(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潘某甲在未取得彩票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三亚市崖州区以国家七星彩开奖结果的前四位数字为参照从事私彩贩卖活动。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潘某甲通过下线陈某甲、郑某某、洪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林某某、范某某、陈某丙、卢某某贩卖私彩,并通过微信账号“px****”收取下线销售私彩款共计人民币56184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通过其子女潘某乙、潘某丙的微信共收取私彩款46345元。经鉴定,潘某甲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 608185元,获利12163.70元。潘某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潘某甲收受下线陈某甲销售私彩金额42395元;

2.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16日,潘某甲收受下线郑某某销售私彩金额31258元;

3.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5月29日,潘某甲收受下线洪某某销售私彩金额320元;

4.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5月31日,潘某甲收受蔡某某销售私彩金额64033元;

5.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潘某甲收受下线王某某销售私彩金额160277元;

6.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6月2日,潘某甲收受下线陈某乙销售私彩金额130020元。

7.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6月9日,潘某甲收受下线林某某销售私彩金额为11203元;

8.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6月13日,潘某甲收受下线范某某销售私彩金额23657元;

9.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6月13日,潘某甲收受下线陈某丙销售私彩金额78687元;

10.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7日,潘某甲收受下线卢某某销售私彩金额19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公民身份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丙、潘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扣押的手机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李延军

检察官助理:龚宏海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4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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