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王土房乡山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3日左右,被告人潘某在承德县某某小区地下室以卡片撬锁的方式,盗窃陈某某家板城和顺1975白酒八箱,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白酒价值人民币2680元。
2、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潘某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小区地下室,以卡片撬锁的方式,盗窃马某家山庄皇家窖藏16年白酒四箱、板城龙印白酒一箱和五粮液白酒一箱,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箱山庄皇家窖藏16年白酒价值人民币5200元、一箱板城龙印白酒价值人民币1300元、一箱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5880元。
综上,被告人潘某盗窃的白酒总价值人民币15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李安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马某陈述;4、被告人潘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铁冰
检察官助理:于海冉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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