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老五,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7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彭山区**乡**村**组,2006年12月8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镇**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6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潘某、曾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曾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顺江村7、8、9、10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018年6月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征收该土地方案的公告。2019年4月初,居住于该地块的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潘某等人因不同意政府的赔偿标准,组织村民成立了巡逻队阻止政府拆迁量房。2019年4月15日9时30分许,武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倪某、陈某、徐某等人和成都沐阳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李某到彭山区武阳镇顺江村8组、9组、10组进行被拆迁群众“三物”数据锁定和宣传工作,在对顺江村10组村民王某某的房屋外围进行测量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与测绘人员遭到李某某、曾某、王某某、帅某某等人的阻扰,李某某手持自制的插着钉子的狼牙棒阻扰和威胁政府工作人员,武阳镇党委书记余某某等人闻讯赶来劝阻,余某某书记劝说李某某放下狼牙棒未果,几人发生抓扯,曾某拉扯并持砖头殴打工作人员。之后民警将王某某、帅某某带走调查,李某某、曾某逃离现场。之后,政府工作人员准备对顺江村8组村民潘某、潘某某房屋外围进行测量时,遭到潘某、潘某某等本地村民阻扰。潘某某持刀威胁不准测量谁测量砍死谁并追倪某,之后潘某某又用锉刀阻止测量,余某某劝阻潘某某放下锉刀未果,几人发生抓扯,副镇长雷某某右下眼睑被锉刀划伤,三人倒地。潘某某见状持棍棒击打欲上前帮忙的政府工作人员冯某的头部两下后逃跑。
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曾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潘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白色铁制尖刀一把;狼牙棒一根;锉刀1把;2.书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17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17年第5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王某某、帅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雷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潘某、曾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潘某、曾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潘某系自首,潘某某、曾某系坦白,潘某某、潘某、曾某均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远萍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潘某现被羁押于眉山市彭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曾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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