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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潘*在罗平县**镇**村委会**村潘*家小平房(猪圈房)楼顶上种植罂粟,至2020年03月09日16时50分许被罗平县公安局阿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过清点潘*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共577株。经曲靖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认定潘*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为毒品原植物鸦片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柏**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潘*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曲农毒检刑字[2020]31号鉴定报告;5、侦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清点笔录、提取笔录、抽样提取笔录、销毁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7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家永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潘*因取保候审现居住于罗平县**镇**村委会**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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