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树利,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15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0年1月14日被巴林左旗纪委开除党籍,现住: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2年7月至2018年7月任**镇**村村委会**,2019年10月23日,巴林左旗监察委对被告人潘树利涉嫌犯罪问题立案调查,2019年11月13日,经赤峰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后对潘树利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树利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潘树利以其妻子刘某甲名义从**镇**村村民吴某甲手转包林地253亩(吴某甲从村委会承包合同为230亩,林权证253亩),2014年9月被告人潘树利将上述林地以刘某甲名义办理两份林权证,一份为179亩,另一份为74亩,2015年下半年巴林左旗政府计划征用位于**镇**村原垃圾填埋场附近土地作为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用地,政府经过实地测量确定计划征用土地359.43亩,政府确定的征用土地范围内有潘树利妻子刘某甲转包的林地179亩、土龙岗村集体土地117.78亩、2002年**镇政府承包**村集体土地宜林地49亩、**村村民高某某转包给村民扈某某的林地13.65亩。时任**镇**村村委会主任潘树利,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征用上述土地过程中,为了达到侵吞集体土地补偿款的目的,向其他村委会成员隐瞒旗政府征用村集体土地的真实情况,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村当时报账员张某某伪造虚假的有关征用集体土地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在村民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村民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向**镇政府谎称政府所征用的**村359.43亩集体土地全部已由刘某甲承包为由,于2016年4月17日,让刘某甲跟**镇政府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并让**镇政府将上述359.43亩土地补偿款492.4596万元打入刘某甲个人账户,将其中不属于自己承包的180.43亩林地征地补偿款238.6034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潘树利涉嫌贪污238.603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潘树利户籍证明、潘树利任职文件、吴某甲土地承包合同、刘某甲土地转包合同、刘某甲地林权证、被征用土地分解示意图、**村会议记录、**镇人民政府会议记录、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垃圾填埋场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 (左政纪字(2015)20号)、巴林左旗信达测绘有限公司政府征用土地测绘图、巴林左旗国土资源局《关于巴林左旗**镇**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报告》、**镇人民政府征收个人承包林地补偿协议及补偿款发放凭证、巴林左旗林草局鉴定报告、刘某甲、曹某某等人银行流水和其他;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曹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树利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树利担任**镇**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协助人民政府征用**镇**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德力根
王莹颖
附:
1、随案移送案卷共六册;
2、随案移送**村会议记录2本;
3、被告人潘树利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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