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629号
被被告人潘桂明,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市**区**村**队**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11月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桂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桂明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潘桂明以开设棋牌室为名,唆使被害人宋某某(系精神壹级残疾)作为借款人,至多个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期间,宋某某因无法归还债务,被告人潘桂明多次以介绍平账的方式致宋某某债务高筑后,又唆使被害人宋某某将其位于江苏省**市**镇**花园**号**室的房产以人民币108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房款被被告人潘桂明用于归还借款、个人赌博、挥霍。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潘桂明以其徐州老家房屋动迁为幌子,再次唆使被害人宋某某以开饭店为名,以宋某某的名义向彭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后因无法归还上述债务,被告人潘桂明再次以介绍平账的方式,以人民币120万元抵押宋某某呼玛二村**号**的房产,又将剩余的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潘桂明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街道**路**号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宋某某的报案陈述、精神残疾证及银行卡账户记录,证实被告人潘桂明虚构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经过。
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申某某、彭某某的证言及银行卡账户查询记录、房地产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潘桂明唆使被害人宋某某借款及为归还债务买卖、抵押房产的事实。
3.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的证言及相关政府文件,证实被告人潘桂明户籍地的房子没有动拆迁计划。
4.证人章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村**号**室借给被告人潘桂明居住因其开棋牌室只租借三个月。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通河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潘桂芝账户查询记录及被告人潘桂明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潘桂明赃款用于赌博及挥霍。
6.嘉善县公安局罗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潘桂明被抓获的经过。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潘桂明前科情况。
8.被告人潘桂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桂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桂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桂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桂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桂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东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桂明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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