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棋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1日、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7日、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潘棋棋用“潘伟棋”的身份与被害人杨某某结识后,在本区凯祥花苑**幢***室内,虚构信用卡还款的事由,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蚂蚁借呗”中的人民币8500元,收到转账后将钱款用于挥霍消费。2019年04月09日,被告人潘棋棋在本区横河南***幢***室家中,虚构向杨某某的“蚂蚁借呗”操作还钱骗取杨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人脸识别,之后用被害人的上述身份信息注册“安逸花”账户并贷款人民币6300元至被害人支付宝账户,随后又谎称自己操作失误,让杨某某把钱转给自己帮忙还回去,在收到杨某某转账的人民币6300元之后将钱款用于挥霍消费。
2019年0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潘棋棋在本区某某咖啡店内,虚构借用被害人胡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转账的事由操控被害人胡某某的手机网上贷款两笔共计人民币3776元至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内,被害人胡某某误认为是潘棋棋的钱款转入,继而应潘棋棋要求通过微信将人民币3776元转账给潘棋棋。被告人潘棋棋在收到胡某某转账的人民币3776元之后将钱款用于挥霍消费。
2019年3月初,被告人潘棋棋在本区横河南**幢***室家中,利用与被害人周某某的男女朋友关系向被害人借款人民币36850元。2019年3月9日至3月底,被告人潘棋棋虚构向被害人周某某还钱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转账8笔,共计人民币37688元。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潘棋棋在被害人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周某某的身份网贷人民币2507元和人民币2590.63元,分别用于购买电脑主机一台和阿玛尼手表一只。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潘棋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潘棋棋家属已经代为向被害人周某某退出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账单截图、微信账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网购记录截图、花呗额度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棋棋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棋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报告人潘棋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棋棋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凯迈
附:
1.被告人潘棋棋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伍册、补充材料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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