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武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潘武忠来到本市**镇**社区**路**巷**号,盗走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687元)后逃离现场,后以300元销赃。
2019年9月5日4时许,被告人潘武忠来到本市**镇**社区**路**巷**号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2906元)后逃离现场,后以800元销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0时30分许在本市**镇**村**区一出租屋将潘武忠抓获。破案后,涉案财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武忠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武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武忠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武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1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潘武忠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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