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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永兴运输毒品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9〕905号

被告人潘永兴,苗名“阿你”,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6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和**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永兴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5日,黄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农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于同年3月5日、3月6日向农某某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汇款共计16万元,收到该款后农某某告知黄某某可以安排人到广西省凭祥市拿毒品。2018年3月6日,黄某某与被告人潘永兴达成协议,以10000元“包干价”雇请潘永兴驾车到广西“背货”(运输毒品海洛因),潘永兴驾驶贵H****9五菱宏光面包车于2018年3月7日到达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后电话联系农海里农某某,两人约定在凭祥市友谊镇希望小学交接,农某某来到约定的地点将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块交给潘永兴,潘永兴将毒品海洛因一块(净重347.4克)运回凯里交给黄某某。

2018年3月9日,凯里市公安局民警在凯里市三棵树镇排乐村查获黄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净重0.9克;从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块,净重347.4克;从其车上衣服内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4个,净重2.7克;随后从其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2个,净重46.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农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潘永兴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永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英碧

2019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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