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永平,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208261975********,汉族,聋哑学校二年级文化,现住江苏省涟水县**街道**路**号。被告人潘永平因犯盗窃,于2012年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于2014年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6年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于2017年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于2018年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潘永平因为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潘永平窜至涟水县涟城街道防保所接种室,扒窃正在带小孩打针的张某某上衣口袋内手机oppoR15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潘永平于2019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获,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
2. 被告人潘永平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鉴定意见;
5. 视频资料;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永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永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永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永平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永平在医院扒窃病人的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永平多次被行政、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贵娟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永平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电话:180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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