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潘永西,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永西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潘永西将装有毒品的云S****白色长安牌小型客车交给赵济伟(已判刑),安排赵济伟驾驶该车从云南省临沧市永和口岸前往云县。后在双江县**公安检查站被民警查获,从赵济伟驾驶的车内查获毒品氯胺酮净重1980.28克,平均含量为61.36%。
2020年6月12日,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根据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发布的网上追逃情况,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幢**室将潘永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氯胺酮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材料等;3.被告人潘永西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永西指使他人非法运输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丹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永西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电子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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