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潘汉球,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汉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至2月期间,被害人李某某的妻子邓某某、外甥黄某某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被告人潘汉球则乘机向被害人李某某吹嘘有能力可以“花钱捞人”,从中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0000元。直至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潘汉球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潘汉球未退还被骗款项、未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汉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汉球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