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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江华合同诈骗罪))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潘江华,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4********,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古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江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潘江华成立了贵州

省仁怀市太极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5月,胡某某成立了贵州百草精髓保健酒有限公司,潘江华与胡某某协议出资生产经营贵州百草精髓保健酒有限公司,但潘江华没有履行协议,而且该公司也未正式生产经营。潘江华长期用贵州省仁怀市太极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百草精髓保健酒有限公司名义,以收购白酒来进行浸泡克栓益寿药酒为幌子,在各地收购白酒。

2016年1月19日,潘江华在自己注册的贵州省仁怀市太极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巨额负债,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四川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白酒购销合同,其间称购买白酒用于克栓益寿酒公司浸泡保健药酒来销售(实际上并未通过两个公司的账户),然后虚构代某某酒厂是自己浸泡保健药酒的厂址,并用两个公司的挂牌和宣传资料等骗得董某某等人的信任,通过两次签订合同和两次运输,以2.088万元/吨的价格从美酒公司购买了1499.24吨(按约定酒精度折算量)白酒,潘江华等人在从董某某处获得白酒后,潘江华先后安排王某某、罗某某、王某甲三人将1347.9吨白酒(不考虑酒精度折算量),以4至5元/斤的价格卖给(含抵押借款)仁怀市顺昌酒类收储有限公司,共获款880.5万元,潘江华先后支付了董某某108万元购酒款,在尚欠四川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某某3022万元购酒款的情况下逃匿。

另外,2014至2015年期间,潘江华先后在王某乙、田某某、卢某某、代某某等人处购买了共计950多吨白酒,只付了王某乙等人300余万元酒款,还欠王某乙等人2000余万元酒款;2012至2015年期间,潘江华还在万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等人处借款150余万元,也没有归还;潘江华还欠人工工资和租地费用等负债,无能力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逃匿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一款(三)、(四)、(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太雄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江华现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十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被告人潘江华换押证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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