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治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雅安市名山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住雅安市名山区**镇**大道**号**花园**幢**单元**号。2017年3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彪,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治宇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治宇以建设名山区**镇场镇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遂和宋某某商量以其名义提交资料向四川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供潘治宇使用。**银行为及时监控贷款人工程资金情况和进一步确保贷款安全,遂要求潘治宇等人提供一份有项目业主方雅安市名山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政府印章的《资金监管协议》。潘治宇担心**镇政府不同意签字盖章影响贷款发放,遂找到名山区**广告店店主陶某某(另案处理)帮忙伪造加盖**镇政府印章,后陶某某将潘治宇提供的一份加盖有**镇政府公章的资料扫描到电脑上,并利用photoshop 软件将**镇政府公章提取后打印在潘治宇提供的《资金监管协议》上。2018年5月11日,潘治宇使用该份加盖有伪造政府印章的《资金监管协议》骗取到**银行信任,顺利以宋某某名义申请到金额为300万元的为期一年贷款,并陆续将款项用于工地等相应开支。此后,潘治宇等人按约归还银行利息和本金并将贷款申请延期至2020年5月,截止2020年1月,尚欠银行本金约153万元。
被告人潘治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认罪认罚且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涉案计算机元件等;2.书证:借款合同、**镇政府印章登记情况等;3.证人宋某某等4人的证言;4.证人梁某某辨认潘治宇笔录;5.鉴定意见: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潘治宇及同案犯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治宇与他人共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潘治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治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潘治宇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潘治宇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仕莉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治宇现羁押于雅安市石棉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侦查卷宗二卷、具结书及零散材料;
3.扣押物证计算机单元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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