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401号
被告人潘泽慧,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坊**号,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 个月,于2010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泽慧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潘泽慧在海口市美兰区**坊**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饶某某、洪某某、陈某某等3人共同吸食海洛因毒品时,被博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以上四人的尿液经现场检测均为阳性,证实其四人有吸食毒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吸毒成瘾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
2.证人洪某某、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泽慧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泽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泽慧容留陈某某、洪某某、饶某某等三人在海口市美兰**坊**号其家中吸食海洛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泽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下列量刑情节: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及毒品再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潘泽慧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世锋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泽慧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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