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洪涛盗窃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潘洪涛,曾用名潘立翔,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农场。2018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阿荣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阿荣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日,因盗窃被阿荣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已执行),并处罚款1000元(未缴纳)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阿荣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洪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洪涛于2019年1月18日因盗窃罪被阿荣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间先后四次盗窃电动车,具体为:

1、2019年11月末,潘洪涛在阿荣旗那吉镇滨河绿洲北区七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的爱玛牌红色电动车盗窃后出售,得款150元。经阿荣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0元。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起赃发还失主。

2、2020年6月28日凌晨,潘洪涛在阿荣旗那吉镇桃李家园胡同教育大厦北侧百惠内衣店门前,将停放在此处的爱德森牌米白色电动车盗窃后出售,得款500元。经阿荣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5元。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起赃,现扣押在阿荣旗公安局。

3、2020年6月28日晚23时许,潘洪涛在阿荣旗复兴镇兴南街老康饭店门前,将被害人袁某某的粉色电动车盗走。次日,因该电动车没电了,潘洪涛将该电动车送回原处。经阿荣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0元。

4、2020年6月28日晚23时许,潘洪涛在阿荣旗复兴镇经典小区106号车库前,将陈某甲的新蕾牌电动车盗窃后出售,得款600元。经阿荣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5元。被盗电动车已起赃发还失主。

2020年8月21日,潘洪涛因涉嫌盗窃罪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七台电动车。具体为:

5、2020年9月3日,潘洪涛在阿荣旗那吉镇五金楼楼下,将被害人娄某某的雅琪牌红色电动车盗窃后出售至黑龙江省甘南县,得款550元。被盗电动车已灭失。

6、2020年9月10日,潘洪涛在阿荣旗六合镇本街利群家电商店门口将被害人单某某的爱玛牌红色电动车盗走,在驾驶电动车返回阿荣旗那吉镇途中没电,将车辆丢弃。

7、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潘洪涛在阿荣旗那吉镇学府小区17号楼1单元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乙的爱玛牌红色电动车盗窃后出售,得款100元。经阿荣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0元。被盗电动车已起赃发还失主。

8、2020年9月15日,潘洪涛在阿荣旗那吉镇滨河绿洲南区7号楼1单元门口,将被害人于某某的爱玛牌白色电动车盗走。经阿荣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00元。被盗电动车已起赃发还失主。

9、2020年9月16日,潘洪涛在阿荣旗那吉屯农场二队龙腾名苑小区内,将被害人周某某的富士达红色电动车盗窃后出售,得款200元。被盗电动车已灭失。

10、2020年9月25日,潘洪涛在阿荣旗那吉镇鑫星家园北门,将被害人姜某某的雅迪牌紫色电动车盗窃后出售,得款200元。经阿荣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0元。被盗电动车已起赃发还失主。

11、2020年9月27日,潘洪涛在阿荣旗那吉屯农场场部李六护心锅饭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新艺牌蓝色电动车盗窃后出售,得款180元。经阿荣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0元。被盗电动车已起赃发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潘洪涛共计盗窃11次11台电动车,其中8台电动车经价格认定总价值为人民币58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潘洪涛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洪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洪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电动车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长军                                            

   检察官助理 尹庆国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潘洪涛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