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潘海贞,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海贞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潘海贞在玉环市坎门街道等地接受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并报给上家赚取返点约3万元,其中接受下家李某甲投注约6万元、董某某约2万元、李某乙约0.8万元、陈某某约1.2万元、赖某某约2万元、蒋某某约0.35万元、梁某某约20万元、林某某约24万元。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潘海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银行明细;
2.证人苏某甲、李某丙、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苏某乙、陈某某、赖某某、蒋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潘海贞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海贞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 张丹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海贞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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