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潘添胜,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庄**号。2017年8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8年6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添胜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2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潘添胜与同案犯广州市花都区**镇政府**所原会计蓝炽强(已判刑)合谋,伙同王某甲、王某乙、潘某甲、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提供与广州市花都区**镇政府无实际交易往来的公司或者单位作为开具支票抬头和收款人、入账、提取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先后71次为同案犯蓝炽强开具的95张广州市花都区**镇政府**所支票套取现金,合计金额人民币7779.546729万元。蓝炽强将上述套取的公款截留并用于赌博、购买车辆等个人挥霍。被告人潘添胜从中收取4%至9%不等的手续费,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540多万元。2018年6月5日,被告人潘添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为蓝炽强套取公款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对公支票、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潘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潘添胜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蓝炽强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添胜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添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添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树茂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添胜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查封的涉案房产和商铺(详见《查封决定书》),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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