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潘玉球,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68********,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县**乡**村寨***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2月9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3月18日、2015年2月13日、2016年9月13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玉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潘玉球在本市城区一红绿灯处尾随被害人吴某甲,伺机行窃,后在本市**街道***路**号“古茗”奶茶店门口,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吴某甲放置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NOVA2 plus手机,后以人民币30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销赃给路边回收二手手机的人。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79元。
次日,被告人潘玉球在本市**街道***号五楼前间内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扣押的皮鞋一双、呢质黑色帽子一顶、蓝色牛仔裤一件、黑色连帽外套一件、黑色口罩一个的照片;
2.被告人潘玉球的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福鼎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乙、彭某某证言;
4.被害人吴某甲陈述;
5.被告人潘玉球供述与辩解;
6.福鼎市价格认定中心鼎价认定[20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玉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玉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玉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玉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玉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潘玉球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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