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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瑞霞诈骗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潘瑞霞,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瑞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瑞霞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12月2日期间,被告人潘瑞霞先以投资做生意为由向被害人田某某借款35000元人民币,几天后向田某某称其没钱还借款,且虚构其在正在做“洗钱”生意,并可以与田某某分成暴利,诱使田某某参与虚构的“洗钱”生意。从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12月2日期间,潘瑞霞不断以给相关领导买烟酒送礼、请客吃饭、包红包提高工作效率等理由,要田某某转款给其本人。现查明,在此期间,田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tt2685****)及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170031500********)、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284806025********)向潘瑞霞转款共计1049376.88元人民币,潘瑞霞每次收到田某某的转款后,均立即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转存的方式将钱款转往他处。为了不让田某某产生怀疑,潘瑞霞也通过微信转账返回21095元给田某某,潘瑞霞一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028281.88元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田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田某某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田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潘瑞霞工商银行卡(62220820080********)历史明细清单、潘瑞霞建设银行卡(62170031700********)交易明细清单、潘瑞霞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游某某证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转账截图指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瑞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瑞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达1028281.8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依照我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文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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