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潘社宏,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6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国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住休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卫国,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社宏、余国仙、胡卫国、徐某甲、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前后,余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宣称“JVI教育基金”是从奥地利维也纳引进的一家教育机构旗下的基金理财产品,虚构该项目是跟世界六大银行合作,余某甲是中国大陆的代理人,并积极搭建“JVI教育基金”网站和app平台,通过建立微信群、发布朋友圈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投资收益。购买基金必须注册账户并绑定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平台前期是免费注册会员账户。随后,余某甲要求会员必须购买注册码获得投资购买基金的资格,一个注册码从68元至340元不等,价格由余某甲确定、收取、支配,注册成功后成为会员账户,即可参与投资基金产品。
“JVI教育基金”平台内以美元为结算单位,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投资兑换比例为1:6.8,即投资1美元按6.8元人民币比例计算,每笔投资至少是100美元(¥680元人民币),且投资金额必须是100美元的整倍数,不设上限。平台也可以进行提现操作,但提现平台要收取手续费,提现时美元与人民币兑换比例统一为1:6.6,即1美元按6.6元人民币计算。投资收益在工作日期间每日结算到会员的账户内,周末、节假日不计算收益且不予提现。基金账户在会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对冲)。
“JVI教育基金”分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模式。静态收益即投资者向平台投资购买美金从而产生利息上的收益,该项投资分为活期(随存随取)和定期(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两种方式。平台根据会员账户投资的金额,每日产生约0.8%左右的收益(每月收益22天),自动计算账户的收益并显示、充值到会员账户内,定期利率根据时长高于活期利率。动态收益:根据推荐人发展的下限人数,按不同比例收取不同层级会员投资日收益(静态收益)的百分比提成,称为推荐奖励,吸引更多的会员注册并投资。直推奖励层级限制在五代以内,平台以下线投资人的静态收益为基数计算百分比提成直接奖励给推荐人,推荐人可以拿取第一层推荐人静态收益的10%,第二层静态收益的6%,第三层静态收益的2%,第四层静态收益的1%,第五层静态收益的0.5%。下线注册成功后,下线购买或者预约美金的资金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宝、现金方式上交至体系创始人(报单中心负责人),体系创始人再将下线转来的资金转入余某甲控制并使用的多个账号或者按照指示提取现金交给余某甲、胡某某等人,余某甲确认资金到账后,再由其安排专人使用管理员账号调整下线账户数据。另外报单中心从余某甲处半价购买注册码,再全价卖给注册会员,从中赚取差价,价格从一开始68元到136、272、340元。截至案发,“JVI教育基金”平台共发展全国各地会员注册账户36242个,组成上下线关系层级达27层,累计收取资金3亿余元。
被告人潘社宏是传销组织慧总体系负责人之一,在整个传销体系中处于第三层级,与曹某某(另案处理)一起成立报单中心。其用潘社宏、祁某甲、祁某乙、潘某某、潘社宏2账号进行注册,发展下线1716人,在“JVT会员群”转发平台通知,解答会员关于“JVI教育基金”的相关问题,用微信视频讲座的方式以风控专家的身份给报单中心负责人上课。其提供多张银行卡、支付宝交易账户、微信交易账户用于体系预约美金的收款,或转账至余某甲指定的账户,潘社宏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交易账户三项交易合计:所有“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转入金额10.255.844.57元,转回至“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金额9.213.038.78元,收到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净转入金额合计1.042.805.79元。主要资金去向为转出至“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个人消费、购买理财等。
被告人余国仙是传销组织徽龙体系负责人之一,在整个传销体系中处于第三层级,其伙同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建立“徽龙体系”,成立报单中心,用余国仙、余某甲、洪某某三个账号进行注册,发展下线698人,通过微信群聊对体系实现日常管理,并通过转发视频、语音、图片等资料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宣传、推荐JVT教育基金,营造该项目能产生高收益的假象。按照余某甲的要求,其提供多张银行卡、支付宝交易账户、微信交易账户用于体系预约美金的收款,提现上交或转账至余某甲指定的账户,此外,还负责收取本体系会员购买纪念品、曼奇拉红酒、手机以及出境游等项目的资金。余国仙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交易账户三项交易合计:所有“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转入金额12.100.796.28元,转回至“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金额9.872.152.00元,收到“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净收入金额为2.228.644.28元。主要资金去向为转出至“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现金支出、个人消费、购买理财等。
被告人胡卫国是传销组织“卫总体系”负责人,在整个传销体系中处于第三层级,其在徐某甲的帮助下,成立报单中心,用胡卫国、胡某某、吴某某账号进行注册,发展下线693人。通过微信群聊对体系实现日常管理,转发视频、语音授课等资料在微信群及朋友圈进行宣传,推荐JVT教育基金,营造该项目能产生高收益的假象,其提供多张银行卡、支付宝交易账户、微信交易账户用于体系预约美金的收款,提现上交或转账至余某甲指定的账户,胡卫国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交易账户三项交易合计:所有“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转入金额12.616.647.52元,转回至“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金额11.749.820.12元,收到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净转入金额合计866.827.40元。主要资金去向为转出至“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现金取出、购汇转出、实物购买等。
被告人徐某甲,在整个传销体系中处于第五层级,用徐某乙、汪某某、刘某甲三个账号进行注册,发展下线350人,为胡卫国成立卫总体系报单中心起到了关键作用。其提供多张银行卡、支付宝交易账户、微信交易账户用于体系的收款,提现上交或转账至余某甲指定的账户,徐某甲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交易账户三项交易合计:所有“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转入金额27.684.443.92元,转回至“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金额13.767.006.26元,收到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净转入金额合计13.917.437.66元。主要资金去向为转出至“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现金支出、个人消费、购买、实物、购买理财、购汇等。
被告人胡某某在整个传销体系中处于第六层级,用方某某、张某某、刘某乙账号进行注册,发展下线64人,在余某甲的授意下,在黄山市负责接收传销组织成员提现的违法资金,数额达250万元以上,并将现金转交给余某甲。其中2018年年底,通过汪某某、余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从银行提现200万元,存放在孙某某处,后以余某丙的名义将部分钱款投资在黄山市**担保公司。胡某某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交易账户三项交易合计:所有“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转入金额10.660.824.76元,转回至“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金额3.671.717.00元,收到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净转入金额合计6.989.107.76元。主要资金去向为转出至“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现金支取、转入余某丙、宋某某等人账户、用于购买保险及其他大额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周某某、胡某某、程某甲、程某乙、方某甲、段某某、方某乙、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社宏、余国仙、胡卫国、徐某甲、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
在审查起诉阶段,五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社宏、余国仙、胡卫国、徐某甲、胡某某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余某甲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本案五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余国仙、胡卫国、徐某甲、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
检察官助理:曹奇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余国仙、潘社宏、徐某甲、胡卫国、胡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十八册。
3.检察卷一册。
4.鉴定意见书二册
5.《量刑建议书》四份。
6.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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