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紫芳,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8********,汉族,文盲,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有漏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长乐区公安局由福建省女子监狱解回,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紫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潘紫芳虚构其在长乐、福州、福清、莆田等地从事房产、店面买卖生意,且势头良好,需要大量周转资金的事实,以高额月息或分红为诱饵,分别向被害人林某甲、张某甲、林某乙等9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036.5万元。被告人潘紫芳将部分借款用于以其丈夫刘某甲、儿子刘某乙、刘某丙的名义在福州市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市购买多处房产或店面,部分借款用于支付刘某丙偷渡至美国的费用及在美国的生活费,部分借款用于为自己及其丈夫刘某甲购买保险。期间,被告人潘紫芳以借新款还旧款的方法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99.5万元,至今仍有人民币937万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复印件、银行存款回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张某甲、林某乙等9人的陈述;
4.被告人潘紫芳的供述和辩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明材料还有: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紫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紫芳在原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遗漏同种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郑 锋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紫芳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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