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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绪友、周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潘绪友,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捕前租住大英县**镇**村**组**号。因两次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4月14日、2010年7月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街**道**号,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绪友、周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潘绪友通过互联网下载API、攻击程序、扫描脚本、购买网址、租用服务器,搭建DDOS攻击平台(网址gy510.com),并以每月99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攻击平台会员月卡、周卡。截止其被抓获之日,被告人潘绪友累计向144人次出售攻击平台会员权限,非法获利15847元。

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在ip9090.com网站上购买域名(51tswlcy.com),并先后向被告人潘绪友支付费用2030元,用于购买攻击平台搭建技术及API。被告人潘绪友提供技术支持并通过“QQ”远程控制被告人周某某的电脑帮助搭建“唐诗攻击平台”(51tswlcy.com)。被告人周某某在搭建好平台后,在“QQ”群内发布广告出售攻击平台会员权限。截止其被抓获之日,被告人周某某累计向76人次出售权限,非法获利4621.08元。

DDOS攻击平台(gy510.com)会员注册账号后,用卡密激活平台的攻击权限,点击gy510.com网页上压力测试,在页面填写需要攻击的IP地址和端口等信息,点击发送测试,平台使用流量攻击方式自动攻击目标,致使目标IP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唐诗攻击平台”通过API对接到DDOS攻击平台,使用DDOS攻击平台的攻击脚本,实现攻击。

2019年8月27日、9月9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分别在被告人潘绪友、周某某的住所将二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绪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潘绪友、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潘绪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林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潘绪友、周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证据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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