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130号
被告人潘美勤,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路**巷**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美勤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青山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潘美勤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潘美勤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潘美勤通过同案人罗某甲(已判刑)、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收集银行账号或微信收款二维码,并将银行账号或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QQ昵称为“上上签”和“小新”的上家用于收款,在相关款项到账后,潘美勤协助上家通知下家将相关款项通过支付宝或手机银行进行转移。经查,潘美勤在明知其协助转移的款项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协助上家转移被害人刘某某、钱某某、郑某某、贾某某、黄某某、朱某甲、何某某、罗某乙、朱某乙、邵某某、薛某某、谷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被诈骗款项合共人民币(下同)150382.12元。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潘美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美勤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美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潘美勤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对潘美勤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燕怡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美勤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十册;
3、光盘十四张,U盘一个,随案移送;
4、扣押的潘美勤的VIVO手机一台、随案移送;扣押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62179958800********)、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62220320130********)、招商银行银行卡一张(62148376********)、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62366831200********),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上述物品均建议依法没收。
5、扣押的书证笔记本一本,随案移送。
6、《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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