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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耀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80号

               

被告人潘耀,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身份证号码320481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家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村委**。被告人潘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耀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潘耀与刘某某合伙经营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被告人潘耀谎称自己已经离婚,以结婚为诱饵骗得刘某某信任,2018年4月二人共同生活。被告人潘耀在与被害人刘某某交往期间编造父亲工程需要打点、朋友借款、出差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钱款或者使用刘某某信用卡套现,至2020共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4万余元。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潘耀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票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查账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潘某某、倪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耀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英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耀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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