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潘胜合,曾用名潘某甲,绰号“和桥”,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6221986********,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被告人潘胜合曾因吸毒,于2009年4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潘胜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胜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潘胜合伙同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潘某己(均已判刑)等人至常州市武进区、天宁区等地,采用翻墙、撬棍撬锁等方式,窃得各公司内的现金、香烟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3200余元。分述如下:
1.2008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潘胜合伙同潘某丙、潘某丁等人至常州**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窃得人民币170000余元以及价值人民币840元的香烟等物品。
2.2008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潘胜合伙同潘某丙、潘某丁等人至常州市**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窃得人民币60000余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2360元的香烟等物品。
3.2008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潘胜合伙同潘某丙、潘某丁、潘某己等人至常州**纺织有限公司,窃得人民币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潘某丙、潘某丁等人的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己、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胜合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胜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胜合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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