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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苏成盗窃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潘苏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系东营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区**镇**路*号,捕前住东营市****有限公司宿舍。1998年3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3年10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0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河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5月15日予以释放。2019年08月0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9月11日因犯盗窃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苏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潘苏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期限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潘苏成窜至东营市**区**路的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楼***房间盗窃人民币3000元、软中华香烟11盒(鉴定价值715元)、张某某身份证1张。

2、2019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潘苏成驾驶摩托车窜至**油田*****有限公司办公楼*楼吕某某办公室盗窃人民币25000元、南京金陵十二钗香烟60盒(鉴定鉴定价值1680元)、古田1929香烟10盒(鉴定价值300元)、哥伦比亚牌户外登山鞋1双(价值530元),盗窃杨某某办公室物品富贵大吉丁酉鸡年纪念章一套两枚(鉴定价值1280元)、南京九五之尊香烟7盒(鉴定价值700元)以及其他物品。盗窃后被告人潘苏成将部分物品藏匿于东营市****责任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员工储物间和宿舍内。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录像资料、录像资料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苏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及价值332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耀海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苏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册,补充证据材料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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