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909号
被告人潘茂宏,曾用名潘茂红,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住深圳市罗湖区。2014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茂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潘茂宏来到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三路天利中央商务广场附近停车处,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HCH-SPEEDN牌电动车盗走,之后到福田区彩福大厦附近将上述盗窃的车辆以15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陈某甲(另案处理)。
2020年4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潘茂宏来到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三路天利中央商务广场B座附近自行车停放处,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该处的一辆玫瑰金色东进牌电动车盗走,后到岗厦地铁站将上述盗窃的车辆以15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一名路人。
经鉴定,涉案的玫瑰金色东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30元人民币,涉案的HCH-SPEEDN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4月 23日,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将被告人潘茂宏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经过,图片说明书,被告人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茂宏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20) 10650号、深价认定(2020) 107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茂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茂宏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朝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潘茂宏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潘茂宏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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