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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菲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潘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巷**号**楼**号,住武汉市江岸区**街道**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刑事拘留。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潘菲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江汉区**地铁站旁**酒店路边见面,被告人潘菲将毒资人民币16万4千元给刘某某,刘某某将一袋透明胶布包裹的塑料袋装毒品疑似物卖给被告人潘菲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潘菲随身携带的提包里查获上述塑料袋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净重188.94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主体身份材料等书证; 3.相关物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诉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菲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8.9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之规定,对被告人潘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恩静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菲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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