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潘贝贝,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94********,汉族,大专文化,原**大团**,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座**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小团**,户籍地:陕西省平利县**镇**村**组,现住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陆燕霞,曾用名:陆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大团**,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乡**村**号**,现住地:山西省阳泉市**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怀孕未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贝贝、邱某某、陆燕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犯王某某、白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4年11月24日在天津市南开区工商局注册成立**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住址: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苑**号楼**门**,实际办公地点:南开区长江道金融中心**座**层。王某某任法人代表、**,白某某实际负责公司财务。2015年3月同案犯赵某某(另案处理)任**公司**,并成为该公司股东,**任副**。该公司下设四家分公司,其中曹某某兼任第一、第四分公司**;同案犯罗某某(另案处理)任第二分公司**;同案犯邵某某(另案处理)任第三分公司**,**店**及*甲团*乙团**。该公司成立后,即雇佣业务员在人群密集处以散发小广告介绍朋友等手段对外宣传,将投资期限分别设置为1个月至24个月、年收益为8%至18%不等,与投资群众签订“**月利宝”、“**丰收宝”等投资理财协议,吸揽公众存款。
被告人潘贝贝于2015年7月7日入职**公司,先任业务员、*乙团**,后于2017年7月升任*甲团**,吸揽公众存款共计1642万元;未兑付金额752万元;获取工资14.29万余元,提成14.98万余元。其于2018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入职**公司,先任业务员,后于2016年10月升任*乙团**,吸揽公众存款共计1341.5万元;未兑付金额573万元;获取工资12.27万余元,提成13.03万余元。其于2018年6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陆燕霞于2016年2月18日入职**公司,先任业务员,后于2016年3月升为*甲团**,吸揽公众存款共计3726万元;未兑付金额1831万元;获取工资13.35万余元,提成6.14万余元。其于2018年5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审计报告;
4、电子数据;
5、被告人潘贝贝、邱某某、陆燕霞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贝贝、邱某某、陆燕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贝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陆燕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俞倩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贝贝、邱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陆燕霞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起诉书1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1张),补充材料2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2册,量刑建议3份,换押证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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