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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辉彬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潘辉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1年3月28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辉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辉彬于2020年6月11日13时许,采用撬锁入室的方式进入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被害人蒲某某的住处,盗走被害人蒲某某现金人民币130元、黄金项链一条。

被告人潘辉彬于2020年6月24日12时许,携带工具在厦门市集美区浒井村佳都百货路段,准备伺机再次作案时被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潘辉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扳手一把、“一”字批螺丝刀一把、塑料板二张、断线钳一把、手套一双等物证;

2.被害人蒲某某陈述;

3.被告人潘辉彬的供述和辩解;

4.厦公(集刑)勘【2020】22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5.案发现场和周边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6.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被告人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辨认案发现场监控截图、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和(2020)琼0106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辉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辉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可计价值人民币1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辉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辉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辉彬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辉彬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勇

 检察官:孙国柱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潘辉彬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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