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47号
被告人潘金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路**巷**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9日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5月1日释放;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9月3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4月6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1年3月11日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月21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金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金海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潘金海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双龙七巷7号,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松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潘金海在驾车逃跑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双龙四巷时,被被害人唐某某追上后当场抓住并报警处理,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潘金海抓获并现场起获上述电动车及作案工具一套。经价格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4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金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金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金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康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潘金海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现被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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