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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钊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潘钊,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无,苗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13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3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14日被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钊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潘钊在长沙市开福区**网吧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33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潘钊至长沙市开福区**路赫马力网吧,趁被害人徐某某不注意,将其一台黑色苹果XR手机盗走,后将所盗手机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4513元。

2.2020年7月4日中午,被告人潘钊至长沙市开福区长洪网咖,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将其一台黑色华为mate20手机盗走,后将所盗手机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mate20手机价值人民币1820元。

2020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潘钊在长沙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潘钊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判决书、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潘钊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潘钊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钊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抗亢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潘钊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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