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雪婷、牛丹丹等诈骗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326号

被告人潘雪婷,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

辩护人胥加强,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丹丹,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镇**庄**街**号**户。

辩护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云萍,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殷越,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2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辉南县**街**乡**村**屯。

辩护人顾小芳,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立平,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号。

被告人杨一迪,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户县**镇**村**组。

辩护人饶小虎,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雅熙,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726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蔚县**镇**村**号。

被告人彭红娟,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

辩护人杨贵芝,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洪洞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号。

辩护人任恬楠,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曹县**镇**村**号。

辩护人李沐阳,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30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镇**村**组**号。

辩护人周竞超,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十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雪婷、牛丹丹、殷越、刘立平、杨一迪、刘雅熙、田某某、彭红娟、陈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昆山市、苏州市吴中区、苏州高新区及苏州工业园区等地开设按摩会所,招募店长、管家、模特(又称技师)、前销及外联团队,并统一对上述人员进行诈骗话术培训、管理,以公司化形式运作组成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由苏某某、齐某某(另案处理)为管理者,通过招募人员形成“若琳团队”、“柔柔团队”两个相对固定的诈骗团队,通过虚构充值成为会员可以接受性服务的事实,向不特定多数被害人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首先由外联人员采用发小广告、在微信、QQ聊天软件中添加“附近的人”等方式搭识被害人,通过网络聊天平台按照话术向被害人推销性服务,诱骗被害人至会所内消费。在被害人进入会所后,店内前台人员登记预约外联人员代号,随后由前销人员继续以性服务为诱饵,欺骗被害人充值办理会员(称为课前金额)。店内模特在给被害人按摩时,伙同管家以继续充值可以享受更高档次的性服务为诱饵,欺骗被害人继续充值(称为课中金额)。店长负责对前销、管家、模特如何使用话术实施诈骗进行培训,并通过制订业绩指标、开会交流等方式对会所进行管理。在与被害人产生纠纷后,店长出面处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苏某某等人。前台人员每日制作业绩确认单,经各被告人确认后,交由财务人员李某乙等人制作工资、业绩表,并以此为依据发放“工资”。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雪婷(代号若琳)系“若琳团队”店长,先后组织该团队成员在昆山市**路**养生会所、苏州工业园区**养生会所、苏州高新区**养生会所等处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589万余元。被告人牛丹丹(代号菲儿)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任“若琳团队”副店长,协助被告人潘雪婷管理团队,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508万余元。被告人殷越(代号米亚)系“若琳团队”前销组长,负责管理店内所有前销人员,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444万余元(其中“课前金额”人民币425万余元)。被告人刘立平(代号萍萍)系若琳团队前销人员,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16万余元(其中“课前金额”人民币64万余元)。被告人杨一迪(代号杨琦)先后系“若琳团队”模特、管家,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77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211万余元)。被告人刘雅熙(代号白露)系“若琳团队”管家,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124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97万余元)。被告人彭红娟(代号佳佳)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76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6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代号小艾、诗冉)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6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19万余元)。被告人田某某(代号夏沫)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9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2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代号夏天)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35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26万余元)。

被告人殷越、刘立平、杨一迪、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业绩确认单、合同、银行卡消费记录等;

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马某某、李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潘雪婷、牛丹丹、殷越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李某乙电脑中的工资业绩表、店内人员花名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雪婷、牛丹丹、殷越、刘立平、杨一迪、刘雅熙、田某某、彭红娟、陈某某、李某甲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潘雪婷涉案金额人民币1589万余元、被告人牛丹丹涉案金额人民币508万余元、被告人殷越涉案金额人民币1444万余元、被告人刘立平涉案金额人民币216万余元、被告人杨一迪涉案金额人民币277万余元、被告人刘雅熙涉案金额人民币97万余元、被告人彭红娟涉案金额人民币60万余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田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29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涉案金额人民币35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雪婷、牛丹丹、殷越、刘立平、杨一迪、刘雅熙、田某某、彭红娟、陈某某、李某甲与苏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雪婷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牛丹丹、殷越、刘立平、杨一迪、刘雅熙、田某某、彭红娟、陈某某、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殷越、刘立平、杨一迪、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俊杰

2019年71

附:

    1.被告人潘雪婷、牛丹丹、殷越、刘立平、杨一迪、刘雅熙、田某某、彭红娟、陈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5册。

3.已核实被害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