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潘青善,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酒店附近一出租房。曾因盗窃分别于2003年5月、2007年5月、2008年10月、2010年1月被黄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一年、一年及一年零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2月27日、2017年6月27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青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潘青善多次在屯溪区屯光镇辖区盗窃电瓶。
1.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潘青善在山水人家小区2幢楼下盗窃章某某电瓶车内电瓶。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价值141元。
2.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潘青善在黄山花园小区A3幢楼下盗窃付某某电瓶车内电瓶。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价值238元。
3.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潘青善在瑶里村口小平车行盗窃车行内四个电瓶。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价值299元。
4.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潘青善在城东花园小区35幢楼下盗窃程某某电瓶车内电瓶。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373元;
5.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潘青善在桑园小区23幢楼下盗窃李某某电瓶车内电瓶。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价值293元。
另查明,被告人潘青善于2019年12月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潘青善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青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青善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潘青善虽不是自首,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高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潘青善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