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顺民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二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潘顺民,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南京市**区**路**号,住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潘顺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8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顺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4 日20 时许,被告人潘顺民醉酒后驾驶苏AS****轿车沿滨海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线与**大道交叉口路段处时,与行人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魏某某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潘顺民驾车逃逸。经滨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潘顺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滨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至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多发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潘顺民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顺民的供述和辩解;

4.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等鉴定意见;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顺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顺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顺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古郁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顺民现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