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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香林诈骗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潘香林,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潘香林曾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公务,于2003年1月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14 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 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潘香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香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潘香林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香林,听取被害人晏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香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潘香林与被害人晏某某认识,后潘香林虚构自己、及其家庭身份,谎称自己在江苏油田工作且名下拥有多处房产、汽车。2019年11月、12月初期间,潘香林在取得晏某某信任后,编造自己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用钱、朋友腿受伤需要看病等理由,七次骗得晏某某15万元。潘香林在骗得上述钱款后进行挥霍,造成被害人损失。2019年12月26日,潘香林又实施诈骗晏某某1万元时被识破,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潘香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假证件照、微信交易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晏某某陈述;

4.被告人潘香林供述与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香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香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香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香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香林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锴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香林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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