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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潘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路**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6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潘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原系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公司安排与同事蒲某某居住在本辖区**园**栋**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离职搬离宿舍时盗得被害人蒲某某所有的1台戴尔笔记本电脑(I5-8300H GTX1050 4G),后予以销赃,赃款已消费。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86元。被告人潘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破案经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刑事裁定书、被监管人员详细信息、刑满释放证明,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蒲某某的陈述;3.2019年10月29日14时许金荷花园小区门口及同日14时许地铁3号线沌阳大道C出口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4.被告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8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丽

检察官助理 黄金钰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号,电话1312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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