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654号
被告人潜侠宾,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122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9日因盗窃行为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2月11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27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暂缓执行)。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7日解除监视居住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潜侠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潜侠宾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23时57分至2月10日0时05分许,被告人潜侠宾至本市普陀区凯旋北路1555弄大华清水湾花园43号地库一层,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196号车位的牌号为沪******的轿车内窃得人民币4,250元。
2020年2月1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潜侠宾至本市普陀区白玉路678弄小区地下车库,采用与上述相同的方法,从被害人孙某某停放于上址白色大众小轿车内窃得人民币180元,被孙某某当场扭获。后潜侠宾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2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潜侠宾至本市徐汇区南丹东路99弄天际花园小区地下车库,采用与上述相同的方式,从被害人鲍某某停放于上址的白色奥迪小轿车内盗窃人民币100元,被小区保安扭获。后潜侠宾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暂缓执行)。
2020年3月1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潜侠宾至本区新桥镇陈春公路677弄金地都会艺境小区地下车库,采用与上述相同的方式,从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上址的沪******轿车内窃得人民币约170元。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潜侠宾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月21日或22日下午,其将放有1万元的中号信封放于停放于本区普陀区凯旋北路1555弄43号地库一层196号车位的牌号为沪*****路虎轿车的副驾驶储物箱,并将另外2,000元放进储物箱的皮夹子里,皮夹子里原有现金2,000多元,当时副驾驶的储物箱内共有现金14,000多元,2月10日9时许,其去地库发现放于轿车副驾驶储物箱内的14,000多元现金不见,遂报案。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2月11日15时40分许,其去本市普陀区白玉路678弄停放于地下车库的蓝色小轿车后排拿东西时,看到其另一辆牌号沪******的白色大众牌小轿车的副驾驶有一名男子,其去问该名男子为何在车内,该名男子称车是他叔叔的,其将该名男子拉下车准备带至物业,该名男子逃跑,其追上去将该名男子扭获带到物业,该名男子将盗窃的180元现金交给物业,后民警让其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另其称被盗的180元现金放于小轿车排挡的箱子内。
3.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2月27日6时许,本市徐汇区南丹东路99弄天际花园小区的保安敲门,讲抓到一名可疑男子,让其到地下车库查看车子是否有损失,经查看,发现放于牌号沪******的奥迪轿车扶手箱内的约一、二百元零钱不见了。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10日15时许,其看到小区业主群内讲有人在拉车门,后其去查看监控,发现同日23时许,有一名戴着口罩和鸭舌帽、头发较长的男子拉开其停放于本区新桥镇陈春公路677弄240号地下车库一层80号的沪******黑色奔驰汽车的车门,进入车内翻了三分钟左右离开,经检查,发现扶手箱内的200元现金被盗,遂报警。
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27日5时30分许,其在本市徐汇区南丹东路99弄小区值班,通过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可疑,在小区乱逛,后其在小区地下车库一辆牌号为沪******的白色奥迪车旁边找到该名男子,该名男子谎称是6号楼业主,还称是奥迪车主并拉开车门,该男子经其追问承认不是小区业主,其与其他保安将该名男子控制,该名男子身份证显示叫潜侠宾。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监控截图证实,2020年2月9日23时56分至2月10日0时05分许,被告人潜侠宾进入本市普陀区凯旋北路1555弄清水湾小区地下车库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轿车内盗窃的过程及后续行动轨迹情况;2020年3月15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潜侠宾在本区新桥镇陈春公路677弄金地都会艺境小区地下车库,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轿车内盗窃的过程。
7.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物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潜侠宾处追缴人民币1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鲍某某。
8.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本区新桥镇陈春公路677弄金地都会艺境小区地下车库、本市普陀区678弄地下车库的方位及现场概貌特征。
9.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不能排除本市普陀区678弄地下车库孙某某的大众轿车的右前车窗外侧玻璃涂取物中生物性物质为被告人潜侠宾所留。
10.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潜侠宾的盗窃前科、劣迹及其系累犯的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潜侠宾系被抓获到案。
1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潜侠宾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3.被告人潜侠宾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物品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潜侠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潜侠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潜侠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潜侠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潜侠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潜侠宾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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