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3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街**组**号,住湖北省巴东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2********,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3********,土家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田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潭某某、田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6月8日、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潭某某与刘某甲合伙在巴东县***镇刘某甲租赁的门面地下室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打“三星”麻将的方式赌博,刘某甲负责提供场所、赌具,潭某某负责赌场运转、抽水、提供服务,该赌场持续开设六个月,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潭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14年6月,被告人潭某某与付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在巴东县***镇付某某住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利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付某某提供场所、赌具及饮食等服务,潭某某、陈某某组织邀约参赌人员,三人在赌场内抽头渔利,其中潭某某参与四、五天,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6年2月至6月,被告人田某甲与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邓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均已判决)、陈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镇张某某住宅四楼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期间,田某甲、刘某乙、陈某某、吴某某、邓某某、刘某丙等人邀约参赌人员并在缺人时参与赌博,陈某某在场内给参赌人员放码,张某某提供场所、赌具,并雇请梅某某为参赌人员做饭,雇请田某丁在场内记账、抽水,该赌场持续开设五个月,每天抽头渔利1万元,其中田某甲分得人民币2万元。
2016年,被告人田某丙、潭某某、田某甲、彭某某四人合伙在田某丙租住的巴东县***镇***小区***楼**单元**室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该赌场持续开设六天,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多元,其中田某丙非法获利1700元、彭某某、潭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田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28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刑初8号、(2018)鄂2823刑初155号、(2019)鄂2823刑初1号、(2019)鄂2823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2019)鄂2823刑初1号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刘某甲、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潭某某、田某甲、彭某某、田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潭某某、田某甲、彭某某、田某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蔚
书记员:张勇
附:
1.被告人潭某某、田某甲、彭某某、田某丙均被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联系电话分别为1358121****、1347793****、1597174****、1757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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