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8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庄**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澹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15时许,酒后驾驶鲁A*****小型轿车,自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前夏村出发,沿220国道由南向北行至长清区归德街道平房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至此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鲁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澹某某、陈某某及鲁A*****小型轿车乘员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1±8.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澹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等笔录;7.出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检察官助理:张 蕊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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